(2016)吉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姜佐山受贿、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吉刑申27号原审被告人姜佐山受贿、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辽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佐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姜佐山不服,提出上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吉刑经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先后两次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以吉辽检刑追诉[2013]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辽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佐山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宣判后,姜佐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吉刑经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佐山仍不服,以其没有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