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与袁佐雷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袁佐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吴小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佐雷,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佐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佐雷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成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