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邓吉保与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吉保,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555号原告:邓吉保,男,47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特别授权),系四川省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洲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刘志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一般代理),41岁。被告:肖鹏,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吉保诉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吉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吉保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69元,由原告邓吉保承担。审判员 吴秀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伦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