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048号申请人: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经营者:郑书福。被申请人: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马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申请人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