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于德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于德兴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16号原告: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于德兴。原告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德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交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