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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武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武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258号原告:赵某,男被告:武某,男被告:高某,女,系被告武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武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某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开设的卡号:xxxxxx中的存款人民币共计20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某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开设的卡号:xxxxxx中的存款人民币共计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