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国税局国税新村*栋东202。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梦南路特种机电厂家属区*栋*单元*楼。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梦南路特种机电厂家属区*栋*单元*楼。被执行人万某某,女,193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住宅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万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恢6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