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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淮北鸿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代海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鸿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原淮北鸿宇化工轻工有限公司),代海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特8号申请人:淮北鸿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原淮北鸿宇化工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薇薇,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代海峰,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淮北鸿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代海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北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淮仲字第27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4日进行了听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淮北鸿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撤回了撤销淮北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字第276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淮北鸿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淮北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字第276号裁决书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鸿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淮北鸿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葛 侠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帅附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