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晓龙、于焕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晓龙,于焕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92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邓善清。委托代理人:林启香,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明,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原告的员工。被告:苏晓龙,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于焕春,女,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补交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嘉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