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顾雪芬、苏玉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雪芬,苏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59号申请人顾雪芬,女,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郎晓红,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苏玉强,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顾雪芬申请执行郎晓红、苏玉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郎晓红在聊城市昌润路站北花园小区5号内10号楼3单元105室有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郎晓红在聊城市昌润路站北花园小区5号内10号楼3单元105室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