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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韦建设、黎汉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建设,黎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韦建设,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黎汉全,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韦建设与被执行人黎汉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即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