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7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谢华军与梁文君、张瑞兰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军,梁文君,张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7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华军,男。委托代理人:陈开明,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文君,男。被执行人:张瑞兰,女。本院在执行谢华军与被执行人梁文君、张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莫焕品审判员 梁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海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