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5执7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谢华军与梁文君、张瑞兰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军,梁文君,张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7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华军,男。委托代理人:陈开明,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文君,男。被执行人:张瑞兰,女。本院在执行谢华军与被执行人梁文君、张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莫焕品审判员  梁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海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