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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2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翼与郑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翼,郑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翼,男。被执行人郑学华,男。申请执行人张翼与被执行人郑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郑学华归还张翼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78元,由郑学华负担。因郑学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张翼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51678元,本案执行费用675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2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孙榕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