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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众汇置业有限公司、刘佩敏、刘建华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众汇置业有限公司,刘佩敏,刘建华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2301号申请人: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黄山西路8号能源公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855053(1-1)。法定代表人:郭小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新柏,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芜湖众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皖江水产批发市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11356838。法定代表人:朱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刘佩敏,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申请人:刘建华,男,1958年2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芜湖众汇置业有限公司、刘佩敏、刘建华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众汇置业有限公司、刘佩敏、刘建华所有的价值1590037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众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芜湖众汇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镜湖区长江路的土地使用权(在价值14900376元范围内);三、对申请人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开发区北城水岸某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桂亚运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提示:申请人认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