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玉海与余国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海,余国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684号原告:赵玉海。被告:余国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海与被告余国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赵玉海负担。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