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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玉海与余国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海,余国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684号原告:赵玉海。被告:余国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海与被告余国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赵玉海负担。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