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20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李锦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李锦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20036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谭锦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飞,男,原告员工。被告:李锦全,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李锦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1771元及以1771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4日,萧学鹏驾驶粤Y×××××号车在莞佛高速东行43公里200米处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由刘照兵驾驶的粤S×××××号车,造成两车损坏。经定损,粤Y×××××号车损失为1561元,粤S×××××号车损失为1771元。交警认定,萧学鹏负事故全部责任,刘照兵无责任。为了及时平息纠纷需要,原告前期按快速定损赔付流程处理,经被告认可后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将粤Y×××××号车赔款1461元及粤S×××××号车赔款1771元,合计3232元划入了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后期,三者车主刘碧波向原告反馈在出险后经多次与被告多次协商,而被告屡次推脱一直不愿意支付三者车损赔偿款。此后,根据刘碧波请求,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其支付了1771元。原告认为,因被告未依法及时支付三者车损失,前期在本案中所收取的1771元赔偿款缺乏法律依据,即为不当得利。根据相关规定,现请求被告将该笔赔款返还原告。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企业信息工商查询(1份,打印件),被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2、行驶证、驾驶证(各1份,复印件)。3、事故认定书(1份,原件)。4、粤Y×××××车险损失核损单、维修发票(各1份,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1份,打印件)、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审批表(1份,原件)。5、证明(1份,原件)。6、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1份,打印件)、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审批表(1份,原件),粤S×××××号车辆的维修发票(1份,原件)。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份,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并查明,粤Y×××××号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其就该车辆在原告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28日零时起至2016年5月27日二十四时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保险条款及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各自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被告的粤Y×××××号车辆造成第三者损失1771元,原告已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第三者损失1771元,而原告于赔付第三者损失前已向被告划入的1771元款项,因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举证证实其已向第三者支付了该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771元及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锦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771元及以该款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经原告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水凤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人民陪审员 陈燕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燕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