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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资隆、罗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资隆,罗汝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717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明,该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组组长。系特别授权。被告刘资隆。被告罗汝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资隆、罗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外出,无法找到本人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资隆、罗汝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撤诉减半后收取510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文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再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