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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茂湛铁路站后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茂湛铁路站后工程指挥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1622号原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文均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锡,广东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贾惠平,董事长。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茂湛铁路站后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湛江市。负责人:李保春。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茂湛铁路站后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3年原、被告签订的新建茂名至湛江铁路站后工程MZZH-1标段DK54+560通信基站房建、DK75+860中继站房建,吴川、塘缀、塘口红外线房建、塘缀站10KV配电所围墙及围墙内道路五份劳务分包合同均为被告参建的茂湛铁路有限公司新建茂名至湛江铁路站后工程MZZH-1标段建设施工合同的分包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因此,本案的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茂湛铁路管辖法院为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特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间,原、被告先后签订了新建茂名至湛江铁路站后工程MZZH-1标段的DK54+560通信基站房建、DK75+860中继站房建,吴川、塘缀、塘口红外线房建、塘缀站10KV配电所围墙及围墙内道路五份劳务分包合同。该五份合同所包含的范围只是房屋、围墙及围墙内道路的劳务工程。房屋、围墙及围墙内道路并不属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因此,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所在地是吴川市,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明审 判 员  吴观明人民陪审员  孙 晃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永昕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