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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立晶与陈海燕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389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原告张立晶与被告陈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苏0206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4、5行“居民身份证号码323321198910298221”补正为“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910298221”。审 判 长  黄树杰代理审判员  沈子超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