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立晶与陈海燕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389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原告张立晶与被告陈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苏0206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4、5行“居民身份证号码323321198910298221”补正为“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910298221”。审 判 长 黄树杰代理审判员 沈子超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