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厍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2民初283号原告:马某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西吉县。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吉县。被告:厍某某,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吉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10000元借款自2015年7月21日至今每月2%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厍某某对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偿还10000元借款及该笔借款自2015年7月21日至今每月2%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某某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20日,被告刘某某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厍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条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20日,被告厍某某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到还款期限,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偿还。至此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刘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厍某某承认原告马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其辩称,其是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借款10000元应由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清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马国武提交的证据经被告厍某某质证后无异议,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2015年6月25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被告厍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被告书面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后到还款期限,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推诿不予偿还,原告遂于2017年1月17日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同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出具给原告马某某的借条,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刘某某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某某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被告厍某某作为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在庭审中,原告马某某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马某某借款10000元,被告厍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厍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 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