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29民初1524号原告:孙某,男,1969年11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杜万生,男,1951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女,1966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1993年1月17日婚生长女孙亚楠,2004年12月27日婚生长子孙立康。因感情不和,原、被告自2016年4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共同财产为:拖车、电动三轮车各一辆,馒头机一套,彩电、冰箱、电炒锅、电饼铛、缝纫机各一台,煤气罐一个。被告在原告处无婚前个人财产。诉讼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男孩孙立康随原告孙某生活,原告负担孙立康全部抚养教育费;三、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彩电、冰箱各一台归原告所有;拖车、电动三轮车各一辆,馒头机一套,煤气罐一个,电炒锅、电饼铛、缝纫机各一台归被告所有,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上述财产交付给被告;四、被告李某有权在位于玉田县杨家套镇渠梁河村平安小区35号的房屋居住至2017年5月15日;五、原告孙某给付被告李某2000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付清;六、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宏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