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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屈某甲与屈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甲,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屈某甲.被执行人屈某乙。申请执行人屈某甲与被执行人屈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4437.66元人民币之义务。被执行人屈某乙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均由被执行人屈某乙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