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馨颍、易小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馨颍,易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钟馨颍,女,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执行人:易小玉,女,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赣0731民初291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31执1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严继东审 判 员 王卫东审 判 员 李培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