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更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万红秀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红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257号罪犯万红秀,女,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本院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3)通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红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2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048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0886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1072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2368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三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万红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万红秀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万红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万红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红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