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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358号原告:罗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告罗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计1036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峰审 判 员  赵美灵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