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358号原告:罗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告罗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计1036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峰审 判 员 赵美灵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