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XX公司与中铁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254号申请执行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东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琦,该公司职员。执行人 XX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中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XX公司在银行存款共计3060000元,现申请人已将该案款全部领走,剩余款申请人表示放弃,故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574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晓林人民陪审员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刘仙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