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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王利国与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国,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民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国,男,1972年4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73年2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娟,内蒙古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利国因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利国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利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利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上诉人王利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华代理审判员 杨 洁代理审判员 强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