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朱成国与杨艳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国,杨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朱成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艳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艳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97899.96元,未履行标的197899.96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286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