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文婷与杨少娟、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婷,杨少娟,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470号原告:张文婷,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龙,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少娟,女,1979年4月9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旭,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文婷与被告杨少娟、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张旭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展望路2号加孚园21-13-801房屋档案,并已提供案外人岳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32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已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双方在二审期间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即案外人岳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322号房屋档案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被告张旭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展望路2号加孚园21-13-801房屋档案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增义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增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