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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1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正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王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被执行人:王正发,男,1980年8月3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正发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款项19680元,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905元,执行费1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本院要求如实报告财产,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无虚假报告事实。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