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行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王志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王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县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宋泽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凯兵,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秘,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明,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成生(王志明之子),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黄爱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6)津0225行初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桂英审 判 员 邸鹤龄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