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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心友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0刑初60号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心友,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2012年5月9日因犯重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2月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心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蒋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心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心友等人在其大姐王某1位于丰都县高家镇×××路的租住房吃饭后玩牌,在打牌过程中因交换座位、拖动板凳影响楼下居民彭某1、杨某1夫妇休息。彭某1先后两次上楼要求小声一点,并在第二次敲门提醒时双方发生口角,王心友遂打电话报警称有人要持刀砍人。王某1等人便下楼准备解决纠纷,并与彭某1、杨某1夫妇在楼下人行道上发生抓扯。丰都县公安局高镇派出所民警杨某2着警服、驾驶渝Gxx**警制式警车与警务文职肖某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在民警杨某2了解情况过程中,被告人王心友以民警出警慢为由借着酒劲辱骂杨某2,既不听杨某2的解释也不听亲戚的劝阻,在反抗亲戚拖拉的过程中用手肘弄痛了围观群众彭某2的腹部。在杨某2及增援民警决定将发生纠纷的双方带回高镇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彭某2指认王心友打人并要求把王心友也带回调查。杨某2遂口头传唤王心友,王心友不服传唤理由,扬言要殴打杨某2并继续辱骂杨某2。杨某2和增援民警陈某准备对其强制传唤。王心友便相继实施了打杨某2耳光致杨某2的眼镜跌落在地摔坏,双手抓住杨某2警服衣领往地上扯,拳打杨某2胸口并咬伤陈某右手中指,脚踢杨某2和陈某腿部等暴力行为。整个过程引起大量群众围观,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经诊疗和检查,民警杨某2左颧部皮肤压痛、左胸锁关节皮肤稍肿胀且压痛;民警陈某右中指近侧指关节背侧见0.2cm×0.2cm表皮剥脱伤、周围皮肤肿胀、压痛。被告人王心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心友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警官证复印件、工作证明、诊疗证明书、伤情及被损坏的眼镜照片、事件单、接处警综合单、110反馈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何某、肖某、聂某、谭某1、秦某、谭某2、彭某2、彭某1、杨某1、王某2、王某3的证言;被害人杨某2、陈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心友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心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心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心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