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丁文杰、黄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文杰,黄玉泉,章霄婷,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文杰,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泉,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审被告:章霄婷,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审被告:韩丽,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上诉人丁文杰与被上诉人黄玉泉、原审被告章霄婷、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丁文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丁文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文杰撤回上诉。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上诉人丁文杰负担。丁文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鸣卉审判员 王依群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