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天津美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天津美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钧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富裕广场*****层。代表人杨东祥,主任。被执行人天津美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塘汉公路4号。法定代表人高志达,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钧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西一路4号A-116室。法定代表人修伟,董事长。被执行人修伟,男,汉族,1951年10月1日出生,天津市钧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美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钧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二中保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6067787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二中保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