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1697常州市武进区礼嘉百惠服饰店与常州红良物流有限公司、高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百惠服饰店,常州红良物流有限公司,高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697号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百惠服饰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新街。经营者:苏文潮,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生,福建省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常州红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政成村杨草头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554679377D。法定代表人:刘芳。被告:高金龙,男,汉族,1988年6月5日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百惠服饰店诉被告常州红良物流有限公司、高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百惠服饰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百惠服饰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州市武进区礼嘉百惠服饰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常州市武进区礼嘉百惠服饰店负担。审判员 熊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