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XX良、王延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良,王延生,青岛逵首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66号申请人:XX良,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延生,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申请人:青岛逵首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XX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逵首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号(鲁UL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进行扣押。山东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青岛逵首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号(鲁UL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XX良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