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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段堂海、段儒林申请执行楚林、苏发芬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堂海,段儒林,楚林,苏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段堂海,男,1958年7月1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金石路文新小区。申请执行人:段儒林,男,1985年2月4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金石路文新小区。被执行人:楚林,男,1971年7月13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文新小区。被执行人:苏发芬,女,1978年9月24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文新小区。本院在执行段堂海、段儒林与被执行人楚林、苏发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楚林、苏发芬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海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