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段堂海、段儒林申请执行楚林、苏发芬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堂海,段儒林,楚林,苏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段堂海,男,1958年7月1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金石路文新小区。申请执行人:段儒林,男,1985年2月4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金石路文新小区。被执行人:楚林,男,1971年7月13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文新小区。被执行人:苏发芬,女,1978年9月24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文新小区。本院在执行段堂海、段儒林与被执行人楚林、苏发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楚林、苏发芬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海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