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四培与上海吉特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培,上海吉特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159号原告:王四培,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刚,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吉特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鹏。原告王四培与被告上海吉特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四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申办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人民币(币种下同)35,634元和一次性伤残补贴费金35,634元。理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4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2015年1月8日发生工伤事故,半年后被告办理工伤申报等。2015年10月8日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为此原告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不予受理通知,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理赔事宜,并非法院处理范围,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为其申办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补贴费之请求,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四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明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