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阳根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根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907号原告: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县城庐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763397974P。法定代表人:叶文达。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际华,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珍,女,系公司员工。被告:阳根华。原告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根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自身原因而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根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3.41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原告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 菲审判员 廖晓文审判员 殷励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校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