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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滕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1356号原告滕某,女,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永,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滕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滕某负担。审判员  王德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筱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