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滕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1356号原告滕某,女,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永,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滕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滕某负担。审判员 王德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筱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