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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民初39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47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汕头市潮阳区茵豪酒吧陈少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汕头市潮阳区茵豪酒吧,陈少鹏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初394-50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鹏,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茵豪酒吧,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投资人:陈少鹏。被告:陈少鹏,男,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茵豪酒吧、被告陈少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百一十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每案各50元,一百一十案共计5500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周茹茵审 判 员 郭建龙审 判 员 林 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 楠书 记 员 林坚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