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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贾永胜与天津市规划局河北区规划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胜,天津市规划局河北区规划分局,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5行初23号原告贾永胜,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轧钢三厂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在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规划局河北区规划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98号。负责人于振祥,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蓓蓓,天津市规划局河北区规划分局干部第三人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与华新大街交口东南侧鼎盛大厦1-1510。法定代表人任望东,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胜诉被告天津市规划局河北区规划分局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中,原告贾永胜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贾永胜系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依法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永胜承担。审 判 长  王光乃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赵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健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