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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孙安福与徐云起、佟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安福,徐云起,佟乃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财保58号申请人:孙安福。被申请人:徐云起。被申请人:佟乃亮。申请人孙安福与被申请人徐云起、佟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云起、佟乃亮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