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蒋文俊与戴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俊,戴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716号原告:蒋文俊,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戴长生,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住所地安徽省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俊诉被告戴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茂友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