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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蒋文俊与戴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俊,戴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716号原告:蒋文俊,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戴长生,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住所地安徽省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俊诉被告戴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茂友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