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武先军与唐广记、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先军,唐广记,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839号原告:武先军,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广记,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503号、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296H。法定代表人:张宗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先军诉被告唐广记、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武先军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晨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