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德收、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收,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收,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葛套,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王德收因与被上诉人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阁村委)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德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香、被上诉人王阁村委的法定代表人葛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收上诉请求: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阁村委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王阁村委提起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民事诉讼时效;2、王德收的宅基地及土地都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不应当返还。王阁村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王阁村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德收返还占有王阁村委的1.3亩土地,并支付13000元土地占有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5年冬季,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委二组进行分地,被告王德收分得1.51亩地(含宅基地0.33亩、实分地1.18亩),并实际占有属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委二组集体所有的村内寨河沿南荒地1.3亩。另查明,1995年冬季,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委二组分双份地的条件为年满70周岁且无儿无女,被告王德收不符合上述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故原告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民委员会有权对属于王阁村委二组集体所有的村内寨河沿南荒地1.3亩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被告王德收在已分得土地的前提下,非法占有属于集体所有的1.3亩土地,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被侵占的土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侵占的1.3亩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但原告未提供因被告侵占土地导致损害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000元土地占有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十七条、六十条、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占有原告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民委员会的1.3亩荒地。二、驳回原告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民委员会的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王阁村委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民事诉讼时效;2、王德收是否应当返还涉案土地。关于焦点1,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对于王德收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焦点2,涉案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王德收主张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王德收占有、使用该片土地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德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上诉人王德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胜利审 判 员 刘 东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