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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范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吉林省永吉县人,现住址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春,被告人范某某在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松花村九社北山非法占用农用地14046平方米(核21.06市亩)种植农作物玉米。经鉴定:由于范某某在其占用的林地内以农具、喷洒农药等方式种植农作物(玉米),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被告人范某某经传唤到案。并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事实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捕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杨某某、魏某某、曲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永吉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报告、林相图上的位置示意图、现场勘验记录野帐、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范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余额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李香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