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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张家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张家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8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张家森,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9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家森在天津银行账号账户,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