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汪凤与张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凤,张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凤,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明,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汪凤因与被申请人张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3民终7469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3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凤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院(2016)京03民终7469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386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张国明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二审在确定法律关系的时候没有做到抛开现象看本质,没有通过整个事实对诸多疑点合理怀疑,仅仅凭借条和转账记录就认定借贷关系,过于教条化,张国明对整个借款事实陈述的错误连篇,可见整个事实借贷关系真实性可疑;本案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利息的领取问题,2015年10月26日庭审张国明承认领取了两个月的利息2万元,2016年3月24日谈话法官询问时对于怎么付的利息均以记不清作答,张国明按月领取利息1万元的事实与借条约定的30%半年利息不符,张国明对此没有异议,法院没有对这个疑点查清事实;赵小永的证人证言不应该因赵小永与张国明之间有诉讼纠纷就不予认定,郭晨阳的证言能够与赵小永、邓立军的证言相依托还原真相,邓立军作为本案关键证人,作用至关重要,汪凤、赵小永、张国明、郭晨阳之间的所有借贷都是通过邓立军的面子才得以形成,没有邓立军,赵小永根本不会跟汪凤和张国明借钱;在利息金额和利息领取时间、方式都有严重差异的情况下,法院更应排除合理怀疑谨慎对待此案,还原事实真相,请求依法改判。汪凤就述称内容未提供相应证据。张国明提交意见称,汪凤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及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再审申请书中的再审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国明和汪凤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请求驳回汪凤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汪凤提出与张国明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赵小永等人的证人证言应予确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但就所称内容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并无相应证据可予表明汪凤所称即为相应事实,汪凤的分析意见亦不能否定已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在已有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汪凤据述称内容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张国明亦不同意汪凤所称内容及意见,故对汪凤所提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文祯审判员 陈剑华审判员 翟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