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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笪连兵与洪诗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笪连兵,洪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033号申请人:笪连兵,;被申请人:洪诗飞,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环峰镇大庆社区昭关北路中央花园小区7号楼103室;本院在审理笪连兵诉洪诗飞、张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笪连兵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洪诗飞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笪连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洪诗飞名下的含山县环峰镇大庆社区昭关北路中央花园小区7号楼103室(含山房权证环峰字第××号),查封期间一年,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成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 霞 来源: